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

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1-01967 发文字号: 鄂州民政文〔2021〕58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26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26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社会发展(事务)局、财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部署,在保持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适度拓展社会救助范围,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任务措施 

  (一)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5年过渡期内,各地要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继续保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稳定。对脱贫人口中的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根据困难类型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覆盖面从16周岁延伸至18周岁。对因病因残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给予扣减。 

  (二)健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农村低保对象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调整优化低保渐退期政策。分类分档确定农村低保渐退期限,对家庭成员通过灵活就业、外出务工、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对脱贫人口中通过产业帮扶、股息分红等方式实现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6-12个月的渐退期。要进一步规范渐退工作流程,明确渐退起止时间,在核定对象收入超标的下月起给予渐退期,在渐退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复核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渐退执行情况应当纳入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对因救助对象去世、征地补偿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以及瞒报、虚报、谎报重要家庭财产和收入事项的,不纳入渐退期管理。 

  (三)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为重点,建立部门筛查预警机制,充分利用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信息数据,通过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及时预警发现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同时,将预警信息反馈给乡村振兴部门核实,确保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有效运行。 

  (四)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明确基层组织及相关人员责任,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和基层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内容,并协助困难群众申请相关社会救助。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主动发现,形成救助合力。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各地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作用,完善社会救助知识库,规范热线值守及群众反映事项处置流程,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救助。 

  (五)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不断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专项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六)创新发展急难社会救助。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由急难发生地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用好用足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政策规定,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开展“救急难”工作,强化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个案会商等救急难工作制度,综合评估急难救助需求,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七)积极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适应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加快形成社会救助服务多元供给格局,在加强物质帮扶的同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 服务”的救助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八)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和核对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十四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不断拓展提升核对信息数据范围和质量,实现核对工作流程顺畅、服务高效、结果准确、数据安全。 

  )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合理配置城乡社会救助资源,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从对象条件、申办流程、管理服务和救助标准等方面,逐步缩小城乡差异。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户籍地城镇救助范围,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完善城乡统一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范低保标准制定和经办服务流程,推进低保、特困供养制度城乡一体化运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方案要求,切实抓好有关工作落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协调相关部门根据低收入人口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依规给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共同研究解决政策衔接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加强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加强与民政部门数据交换、实时共享。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解读,提高困难群众政策知晓度。广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讲好社会救助故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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